企业 | 论坛 | 期刊 | 全站搜索
图库 | 疾病 | 报纸 | 大 杂 烩
论文 | 女人 | 词典 | Site Map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安全 > 政策调整 > 卫生部发布部令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卫生部发布部令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来源:www.foodsafe.net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卫生部近日发布第50号部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50号部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办法》提出,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工作。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法》规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程序。

    《办法》强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06-10-7

分页: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图文 | 版权说明 | 友情链接

亿腾慧联提供带宽
Copyright © 2008 39kf.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医源世界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4837号
医源世界所刊载之内容一般仅用于教育目的。您从医源世界获取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疾病或应对您的健康问题。如果您怀疑自己有健康问题,请直接咨询您的保健医生。医源世界、作者、编辑都将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为传播信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联系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