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修订针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的保护措施
摘要:2005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委会第2005/573/EC号决议案,修订针对中国内地动物源性产品实施的保护措施。欧盟由于在来自中国内地的淡水及海水鱼类发现残留兽医药物,加上欧盟官员到中国内地进行现场视察时也发现明显问题,因此于2002年根据第2002/69/EC号决议案实施有关的保护措施。其后,中国推行了改正措施,......
2005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委会第2005/573/EC号决议案,修订针对中国内地动物源性产品实施的保护措施。欧盟由于在来自中国内地的淡水及海水鱼类发现残留兽医药物,加上欧盟官员到中国内地进行现场视察时也发现明显问题,因此于2002年根据第2002/69/EC号决议案实施有关的保护措施。
其后,中国推行了改正措施,并保证产品符合安全,而欧盟对有关产品进行测试的结果也一直令人满意。由于有关产品对消费者构成的危险极微,欧盟当局将考虑可以准许中国内地的宠物食品进口。为了澄清法规禁止哪些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欧委会认为需要说明现时的情况。
最新决议案已于2005年7月26日生效,规定成员国必须禁止由中国内地进口供人类食用或作为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产品。尽管如此,成员国也准许以下产品进口:
鱼类产品,以下除外:
-养殖鱼类产品
-剥壳及/或加工虾
-在天然淡水中捕获的螯虾
动物胶
受第1774/2002号指令监管的宠物食品
与此同时,成员国必须准许下列产品进口,但该等产品必须提供适当证明:
养殖鱼类产品
剥壳及/或加工虾
在天然淡水中捕获的螯虾
肠衣
兔肉
蜜糖
蜂王浆
该证明必须声明每宗货物在付运前已于中国进行化学测试,证明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测试须特别检验产品是否含有氯霉素或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并须提供测试结果。
欧委会于2005年7月23日公布另
决议案(2005/572/EC),规定来自中国的鱼类及养殖鱼类产品,必须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实及证明符合规定。该决议案于2005年9月6日开始实施,有关证明须附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的姓名、职衔及签名,并须盖上与其他批核证明颜色不同的官方印章。
发布日期:2005-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