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起食品标签须“换装”
摘要:本报讯从10月1日起,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新标准的要求。这两个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去年发布的,经过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日前,即新旧标准的过渡期内,允许新旧两种食品标签混用。而10月1日后,不......
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新标准的要求。
两
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去年发布的,经过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日前,即新旧标准的过渡期内,允许新旧两种食品标签混用。而10月1日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食品标签,将不再允许上架。
与旧的食品标签要求相比,新标准给食品标签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重新定义了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根据规定,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才叫生产日期,而未经检验的食品只能叫“成品”,不能叫“产品”。二是增加了包装物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食品包装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和小于20平方厘米,其标签标注的内容也不同。三是增加了对可食用包装物的处理意见。要求可食用的包装物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其原始配料。四是对奇特名称与真实属性名称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明确规定。规定食品可以使用脱离食品范畴的稀奇古怪的名称,但要求必须在该名称的邻近位置,标注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且要求使用同一字号,如“强力宝”(猪肉脯)、“一滴香”(小磨香油)等。五是规定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能量值、营养素含量、营养素比较和营养素作用,以便于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
发布日期: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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