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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淫窝?

来源:康易网 作者:自动采集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因不服黄埔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判处1年有期徒刑,长洲戒毒所女仓管教简伟珍上诉到广州中院。在庭审中,简伟珍披露,当时只要拿3000块钱,随便什么人都能从长洲戒毒所领戒毒女出来。把简伟珍送上被告席的,正是3年前长洲戒毒所转卖戒毒女给“鸡头”卖淫的恶性事件。法院查明,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时任长洲戒毒......


     因不服黄埔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判处1年有期徒刑,长洲戒毒所女仓管教简伟珍上诉到广州中院。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在庭审中,简伟珍披露,当时只要拿3000块钱,随便什么人都能从长洲戒毒所领戒毒女出来。
  把简伟珍送上被告席的,正是3年前长洲戒毒所转卖戒毒女给“鸡头”卖淫的恶性事件。
  法院查明,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时任长洲戒毒所女仓中队长的陈太中、女仓管教邵丽爱和简伟珍为了个人私利,在明知毛祖富、彭安乐及同案人“老王”(另案处理)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的情况下,还让他们出资接走在长洲所的女戒毒人员。
  案发后,长洲戒毒所的涉案人员相继被判刑。简伟珍也在去年被追究刑事责任。黄埔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一审判处简伟珍有期徒刑1年后,简伟珍不服,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简伟珍表示当时自己只是戒毒所的临时工,在这起事件中协助办理戒毒女出所的相关手续,比如填表格等,并不知道戒毒女出所的目的和去向。她还在法庭上说,当时在长洲戒毒所,任何人出3000块钱,即使不是戒毒女的家人或者朋友,也可以把戒毒女接出去,这已经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而公诉人则指出她不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她不知情。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提出:简伟珍实际已行使了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并造成恶劣后果,在2003年广州中院对此案的判决中,陈太中和“鸡头”毛祖富及其他涉案被告人均受到严判,但对简伟珍的量刑非常轻,不能体现法律处罚预警的功能,因此要求法院对其重新作出判决。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3年前,长洲戒毒所爆出丑闻:戒毒所转卖戒毒女给“鸡头”卖淫。法院查明,2002年3月1日,因长洲戒毒所将解散,该所决定无条件释放10名戒毒女子。时任中队长的陈太中得知后,从中挑选了3名戒毒女,并要求女仓管教邵丽爱扣留,称“能卖多少钱算多少钱”。然后陈太中通知“鸡头”毛祖富来戒毒所接人,同时向其索要好处费。
  第二天,毛祖富与同案人“小梅”(另案处理)以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费共人民币1000元、3名被害人各还人民币3000元为条件,通过陈太中,将3名戒毒女接出戒毒所。事后,毛祖富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中两名女子带到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另一戒毒女由同案人“小梅”带走),伙同同案犯丁传菊强迫两戒毒女以约50—130元/次不等的价格卖淫多次,毛、丁两人从中获利1300余元。

发布日期:20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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