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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女生跳“龙门” 自杀后果自负责

来源:news.tom.com 作者:自动采集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新华网云南频道10月19日电(魏文静屈明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女大学生刘某跳“龙门”自杀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产生轻生念头,曾打算跳楼自杀,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从昆明市西山......


新华网云南频道10月19日电(魏文静 屈明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女大学生刘某跳“龙门”自杀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定学校无过错,驳回了刘某母亲的上诉,维持原判。

  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产生轻生念头,曾打算跳楼自杀,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从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的著名景点“龙门”跳下自杀。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其自杀成功,将该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费5万元。

  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但其母不服,遂将该案上诉至昆明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事发时已年满2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刘某轻生获救后,学校对其作了大量思想工作,尽到了管理义务,刘某再次出走自杀,应由其本人负责,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学校在其自杀后,以积极态度补偿了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31787.7元,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完)

发布日期: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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