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孩隐瞒病史上学遭劝退续:专家称学校无权劝退
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熊佳焰 通讯员 吕娜 李海 刘刚 张健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继北京律师致电愿免费帮丽斯打官司后,截至昨日,丽斯一家仍希望与学校协商解决,未考虑签订委托书。昨日下午,团市委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专门组织知名律师与高校法律专家组成顾问团,召开针对“丽斯个案”的主题座谈......
记者将时报近期对“黄丽斯退学事件”的报道复印成资料供与会代表传阅。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清。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
参加会议的代表们积极发表自己对此事件的看法,以及可以解决的法律措施。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熊佳焰 通讯员 吕娜 李海 刘刚 张健
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黄立科
继北京律师致电愿免费帮丽斯打官司后,截至昨日,丽斯一家仍希望与学校协商解决,未考虑签订委托书。昨日下午,团市委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专门组织知名律师与高校法律专家组成顾问团,召开针对“丽斯
案”的主题座谈会,并呼吁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希望有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能给丽斯一次读大学的机会。
议论焦点
昨日座谈会上,专家各抒己见,讨论气氛十分热烈。不少专家认为,即使学校愿意与丽斯一家签订“免责协议”,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仍有待确定,部分人认为学校无权取消丽斯入学资格,应予以重新恢复,也有人对学校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认为即使“免责协议”生效,一旦丽斯出事,学校基于人道主义立场也很难完全撇清关系。
“免责协议”真能
免去学校责任?
对于丽斯一家提出与学校签订“免责协议”,规定若其在校期间因“红斑狼疮”出现任何意外,学校都不需为此负责或支付医疗费、赔偿,
种“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会专家观点不一。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余向阳就表示:“我认为有效,因为是双方在自愿情况下达成的共识和真实意思,且协议中说明是因疾病原因,而非学校管理问题让学生出现意外。”而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清松则认为,如果是双方作为平等民事关系的约定,就有效,可免责,若双方是作为行政上下级关系,那么要看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有规定学生特定情况出现意外高校无法免责,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一旦丽斯出事,学校还是要承担某种责任的。”
所有红斑狼疮
都属严重风湿性疾病?
记者在嘉应学院《关于我校取消黄丽斯入学资格问题的信访回复》中第二条看到:“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
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是红斑狼疮中最严重的一种,归类于严重风湿性疾病。”而根据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严重风湿性疾病”学校是可以不予录取的。那么,到底当时报读时,丽斯的病是否属于“严重风湿性疾病”一类呢?
记者再次咨询了中山三院丽斯的主治医生潘云峰,潘医生告诉记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红斑狼疮中最严重的一种”表述有误,所有的“红斑狼疮”都是“系统性红斑狼疮”,而到底严不严重,要看病情程度和个体差异,暂无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黄丽斯出院后,病情保持在平稳状态,虽然说已经累及肾脏,仍有一定问题,但整体来看,报读大学时都算是不太严重的风湿性疾病。”潘云峰透露,校方之前一直未向他咨询黄丽斯病情,不能断然将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归类为严重的风湿性疾病。
学校认定丽斯
难胜任学习合理吗?
在学校的《信访回复》中,校方写明:“这种病
很难像其他健康大学生一样在校坚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当务之急是应该以生命为重,及时治疗,因此,国家高考体检政策规定将这种病列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之一。”然而,丽斯及家人、主治医生都认为,从
她的病情平稳看,她还是有能力胜任学习的。
广州市律师医疗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跃华认为,《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完全强制性的,且也未在明文中规定只要患了红斑狼疮就不能录取,学校完全有自由裁量权。“其实《意见》出台,也是为了保证患有一些疾病的学生高校求学时不影响他人,虽然黄丽斯一直没有取得学籍,但从其大半年来在学校读书的情况看,她还是有能力胜任专业学习的,因病没有传染性也未影响到他人,若不恢复学籍,确实侵害到她的受教育权。”
[1] [2] [下一页]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清谈“免责协议”——
“这不是法律问题,
是现实问题”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清曾在嘉应学院任教7年,他非常理解学校的难处,“免责协议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1998年的时候,我还在嘉大任教,当时有个学生去爬阴那山,被人捅死了,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即使打官司也能胜诉,但最后为了尽快处理此事学校赔了家长11万。”
“签和执行是两回事”
而在广东商学院,陈建清也代理过类似的另外一件事。“有个1998年入学的男生,大二时因与人斗殴,被另外一名学生打得近似‘植物人’,学校因其身体状况取消了他的学籍。当时在海珠区法院打官司,学校本来按规定赔十几万即可,但法院认为其父母可怜,倾向于弱势群体,提出让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多点赔偿,最后学校也赔了30多万。”
没想到,后来家长又来学校闹,索要170万元巨款,经协调,学校愿意出70多万元,家长口气非常强硬,无论无何都不肯妥协,竟一气之下将孩子抛弃,丢给了学校不管不问,“现在那孩子还在421医院呆着呢,从2001年到2008年的6年时间里,每个月学校都要为他支付4000~5000元的医疗费,每年将近6万元。学校得养他一辈子!”陈说,一旦学生出事,家长很容易赖学校,而学校是无法赖家长的。“免责协议签了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了!”
高校缺乏
合同管理意识
陈建清教授认为,嘉应学院取消丽斯学籍,是一种校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不是另外专家称的“处分”。“高校是有偿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我认为高校和学生不是行政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法人关系,学生交钱,就能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陈说,目前高校普遍缺乏“教育合同”的法律观念。“其实,丽斯事件,学校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理解,认为取消入学资格是自身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按双方都是平等法人关系来看,丽斯前期患病、隐瞒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前提。”陈建清认为,高校应加强合同管理意识。
另外,他表示,双方和解的“路”如果断了,只能寄望于“第三方调解”,“但省教育厅目前只能建议无法责令,态度很中立,实在调解不成,也只有通过民事诉讼一途了。”
[上一页] [1] [2]
发布日期:2008-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