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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健食品另办卫生许可? 药监局将给说明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胡笑红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 今年11月以来,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月3日,北京一律师团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否则必将诉诸法律。11月份以来,广东顺......


  今年11月以来,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月3日,北京一律师团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否则必将诉诸法律。

  11月份以来,广东顺德、东莞等地经营保健食品的商户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或告知书,称“不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则不允许经营保健食品,否则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接着,红牛饮料、王老吉、椰岛鹿龟酒、鱼翅燕窝等企业的产品在广东一些超市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下架。相关通知称商家“属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40条”。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组成律师团,代表这些企业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讨个公道。

  周泽说,上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嫌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且与卫生部门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实施的卫生许可相重叠,应予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实质上是同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食品卫生法》第27条的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条则是相关罚则。显然,食品卫生法所指的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周泽还算了一笔账,广州药监局办理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最低为每证1000多元(办证200元-400元、培训300元-800元、办理健康证150元),“力保健”、“王老吉”、“红牛”等在广东地区的30万个销售终端若均办理此证,重复办证费用达到3亿元。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钟先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于4日晚接到国家局通知,要求其拿个“说法”,但该“说法”只能给国家局。记者随后与国家局联系,对方告诉记者,该“说法”将于今天与国家局的说明一起对外公布。(记者胡笑红)

发布日期: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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