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 论坛 | 期刊 | 全站搜索
图库 | 疾病 | 报纸 | 大 杂 烩
论文 | 女人 | 词典 | Site Map
当前位置:Home > 医源资料库 > 医药卫生法规大全 > 药政类(药品、食品、器械) > 执业药师 >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   为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做好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药事法规考核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于2001年10月 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惠国(人事部副部长) 副 组 长:朱庆生(卫生部副部长) 郑筱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范 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桑国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徐幼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礼和(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大魁(北京协和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宋友华(北京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长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鲁云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药师) 严宝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玉珍(北京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王焕民(北京市中医院中药并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张静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徐德生(上海曙光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胡晋红(长海医院药学部主任、主任药师) 高仲阳(天津第一中心医院主任药师、教授) 办 公 室主任:郑富仕(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副 主 任:李 峰(卫生部人事司处长) 廖沈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处长) 办公室联系人:胡文忠、吴健 84214788,84214781,84211552(传真) 刘小波 68792258,64012874 叶国庆 68313344转1862,88363241(传真)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 生 部 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目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身体状况 最高学历毕(肄)业时间学 校专 业学 制学 位 现任专业技术 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 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兼)任行政 职务及任职时间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参加何种学术 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 达到何种程度 ' 文号:人发[2001]71号
页:

发布日期:2006-8-29

  1. 相关主题:
  2. 国家
  3. 药品
  4. 监督管理
  5. 药师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图文 | 版权说明 | 友情链接

亿腾慧联提供带宽
Copyright © 2008 39kf.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医源世界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4837号
医源世界所刊载之内容一般仅用于教育目的。您从医源世界获取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疾病或应对您的健康问题。如果您怀疑自己有健康问题,请直接咨询您的保健医生。医源世界、作者、编辑都将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为传播信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联系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