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 论坛 | 期刊 | 全站搜索
图库 | 疾病 | 报纸 | 大 杂 烩
论文 | 女人 | 词典 | Site Map
当前位置:Home > 医源资料库 > 医药卫生法规大全 > 药政类(药品、食品、器械) > 药品法规 > 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国药监市[2001]43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 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 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 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 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 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 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五条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六条 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 必须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药店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区、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八条 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药品监督机构的检查验 收。开办零售药店的检查验收标准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有关内容组织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页:

发布日期:2006-8-29

  1. 相关主题:
  2. 零售
  3. 药店
  4. 设置
  5. 药品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图文 | 版权说明 | 友情链接

亿腾慧联提供带宽
Copyright © 2008 39kf.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医源世界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4837号
医源世界所刊载之内容一般仅用于教育目的。您从医源世界获取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疾病或应对您的健康问题。如果您怀疑自己有健康问题,请直接咨询您的保健医生。医源世界、作者、编辑都将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为传播信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联系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