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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更名为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打印本文 放入收藏夹 收藏到新浪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35 号),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已划转我局。为此,经研究,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 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英文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 [1998]35 号),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已划转我局。为此,经研究, 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 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英文名称: National Center for ADR Monitoring ,Chin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对世 界卫生组织(WHO )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开展业务时使用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名 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文号:国药管办 [1999]299号

发布日期: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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